《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3-04-01
名 称:《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张家界市教育局、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双减”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大民生工程。伴随着“双减”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大幅压减和规范的同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资质、场地、人员、课程、收费等方面问题凸显,侵害了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发展秩序。2022年6月20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 号)(以下简称《湖南省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工作安排,张家界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起草的过程
张家界市教育局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精神,借鉴株洲市、长沙市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科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13日至22日,市教育局通过正式函件征求了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的意见。同时,下发通知征求了各区县教育局意见。3月23日,市教育局法制行政审批科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审定。3月30日,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批备案后,联合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印发。
三、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通知》总体思路是:进一步理顺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增进和巩固“双减”工作成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内容。
正文共分六个部分:总体要求、管理范围、管理体制、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及其他工作要求。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管理原则及目标导向;第二部分,管理范围:主要是界定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对的对象、培训的类别;第三部分,管理体制:主要是为理顺管理体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制定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第四部分,审批标准:主要是明确我市审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基本标准;第五部分,审批流程: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证后照”的原则进行,具体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部分,其他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抓好政策衔接、规范培训行为和加强工作统筹。是为在接下来工作中统筹解决好增量准入和存量规范问题,为切实保障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并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方针政策,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密切配合、联管共治、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出的工作要求。
附件《张家界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六章四十八条,主要是对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范围界定、组织机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以及《管理办法》启用的时间、有效期、适用的范围都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四、需要重点说明内容
一是关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在《湖南省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教发〔2019〕11号)及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前景,进一步明确了张家界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即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 50万元,每增设 1 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 20 万元;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3人等要求。
二是关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为最大程度预防学生家长“退费难”、培训机构“卷钱跑路”等问题,《通知》明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资金管理制度。即依法设立接受政府监管的办学基本账户,收费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管平台接受监管,落实在平台售课、消课制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且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三是关于申报办学许可证时实行“一票否决”。提出“一票否决”主要是保证新设置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具备最基本的安全保证、硬件和师资条件。即办学楼层不得超过五楼;房屋性质不能为简易建筑、临时建筑物、危房、居民住宅、工业厂房、仓库、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夹层、违章建筑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场地周边毗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传染病医院、较强电磁辐射等污染源、危险源;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要有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和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及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且从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6人。
四是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主要是为端正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切实落实年检制度,压实培训机构在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的主体责任。